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徽省交通集團安慶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維護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建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必要投入,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強化企業安全管理自我約束機制,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最大限度地為社會提供安全、及時、經濟、方便、舒適的運輸服務,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第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保衛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安全領導組織、職責及安全機構設置
第四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董事長為安委會主任,總經理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其他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公司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保衛部),公司安委會對整個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各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設立安全保衛部,各車輛單位設立安全科或安全機務科,非車輛單位應安排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安全及消防工作。
第六條 人員的配備。根據工作需要,公司安全保衛部配備一定數量的人員從事安全監管、指導、GPS視頻監控和內部保衛工作。各車輛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根據規模而定,原則上20輛車配備1人(不含GPS監控人員),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條 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 在道路客運行業三年以上從業經歷,掌握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相關政策和法規,經相關部門統一培訓且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各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報公司安全保衛部備案。對少數責任心差、工作能力弱的安全管理人員公司安全保衛部可以建議單位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章 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第八條 安委會職責:
1.在安徽省交通集團安慶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和黨委會領導下,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自覺接受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
3.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標及階段性安全控制指標,量化分解,落實到人,并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對公司安全生產情況實行階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5.強化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崗位培訓,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和評比競賽活動,推廣交流先進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經驗。
6.加強源頭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綜合運用自檢、普檢、抽檢、互檢等多種方式,及時排查各類安全事故隱患。
7.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公司安全生產形勢,部署下一步安全生產工作。
8.落實安全經費,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建立和完善車輛風險保障體系,做好車輛保險工作及內部安全統籌金的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資金的穩定來源。
9.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推廣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車輛行駛記錄儀和客運站車輛安檢和行包安全檢測系統等安全管理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技術水平。
10.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做好重、特大事故處理工作,制定落實事故救援應急預案。
11.對所有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績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安全生產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因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2.定期開展以安全生產活動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內部審核,定期聘請第三方評價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第九條 安全保衛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落實上級部門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標準和辦法。
2.對公司安全生產實行統一監管,實現對公司安全生產的綜合管理,加強對基層各級安全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及時協調,定期考評。
3.建立健全一套具有監督、反饋、制約、激勵等諸多功能的安全管理運行機制,制定并完善公司安全生產消防工作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規章制度,制訂不低于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方案,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落實重特大事故救援應急預案。
4.定期組織召開本級范圍內的安全例會,隨時掌握各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動態,督促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出現問題及時協調和解決,超越職權范圍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5.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教訓,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向公司領導人推薦表彰的安全先進單位及安全先進個人和提出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負責對單位車輛、安全設備及特殊工種和駕駛員持證上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和上報工作。
7.根據有關規定,隨時抽查營運車輛的安全運行情況,并充分運用GPS衛星定位系統、汽車行駛記錄儀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對車輛實施監控和動態管理,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8.負責對基層單位提供的駕駛人資格、資歷審查工作。嚴把駕駛員的準入關。
9.負責行車事故的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對各類事故執行“四不放過”原則,按事故處理權限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作出處理決定,并做好上報工作。
10.負責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基礎管理工作臺帳,妥善保管各項原始記錄和資料檔案,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根據上級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資料。
11、負責機關內部保衛工作,指導、協調處理基層單位內保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安全職能科室職責由各單位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自行制定。
第四章 安全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安委會定期召開會議,由安委會主任負責召集。安委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分析安全形勢,安排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安全例會每月召開一次,特別是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后,應及時召開安全分析通報會。
各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至少每月一次,分析布置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解決本單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種安全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五章 安全學習、培訓制度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參加公司和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每年參加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公司組織的培訓,由公司安全保衛部擬訂培訓計劃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
第十四條 駕駛員的崗前培訓
各車輛單位應建立駕駛員崗前培訓制度。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知識、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職業道德、安全告知知識、應急處理知識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崗前理論培訓不少于12學時,實際操作不少于30學時,并提前熟悉車輛性能和客運線路。熟悉車輛性能和路線區內班線不少于3個工作日,區際和省際班線不少于8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駕駛員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的教育、培訓。駕駛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采取補課措施。
第十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至少有1人參加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必須有安全管理人員和參加學習、培訓的駕駛員簽名和教育、培訓記錄(安全學習記錄),記錄應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對不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駕駛員應進行嚴厲的處罰,直至辭退。
違反駕駛人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無故缺席安全學習,在一周內未能按時補開安全學習會議的車輛駕駛人,單位給予該駕駛人經濟處罰100元。
第六章 駕駛員、車輛和客運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營運車駕駛人的準入條件
一、承包經營者新雇用的營運車駕駛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年齡在二十五至五十周歲以內;
2.持有有效的且與準駕車型相對應的《駕駛證》和《營運性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
3.貨車駕駛人應具備二年以上駕齡;
4.客車駕駛人應具備三年以上客車駕齡,必須在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記錄;
5.身體健康、遵章守紀、職業道德良好,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駕駛經驗豐富,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輛的技能;
6.近一年內無嚴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及無扣分總計達6分以上的記錄。
二、承包經營者新雇用的營運車駕駛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必須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具體內容:
1.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的準入條件,有關證照是否齊全、真實、有效,駕駛經歷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等。
2.對符合準入條件者,公司安全保衛部或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須派專人上路對其進行駕駛操作技能、職業道德素質考查,上路考查要有針對性,選擇與實際運行線路狀況相近的路段進行路考。
3.路考合格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必須對其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學習,主要內容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道路交通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安全規定,單位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運行線路的道路特點及安全行車要求。崗前培訓見第六章。
4.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對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學習的駕駛員要進行安全知識答題考試,成績達到要求者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駕駛人的錄用
1.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對通過資格審查,崗前培訓、教育,學習合格,符合要求的駕駛人,由承包人填寫公司制定的《雇用駕駛人變更申請表》和《雇用駕駛人資格審查表》(貨車駕駛員只需填寫《雇用駕駛員資格審查表》),經本單位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簽章后,報公司安全保衛部,公司安全保衛部對有關資料進行再次審查,并予以批復。經公司批復同意雇用的駕駛員,需按規定繳納安全保證金,簽訂公司制定的《安全責任書》及相關手續,方準駕駛公司車輛。同時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對駕駛員的有關情況進行建檔登記。
2.駕駛公司公營車輛的駕駛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資格審查合格經單位負責人簽名同意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匯同安全保衛部(聘用單位可派人參加)對應聘駕駛人進行理論考試和路考,符合要求的報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批準,用人單位辦理錄用手續。
3.承包經營者雇用的營運車駕駛員,由承包經營者書面向單位提出申請并擔保,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審批和準入手續后,方可駕駛營運車輛。
更換車輛駕駛人未及時到單位辦理內部考核手續的,單位給予經營承包人經濟處罰500元。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的清退
凡不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不服從企業的管理,給企業的信譽造成惡劣影響或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聘駕駛員一律予以清退,本企業職工三年內不得駕駛本單位車輛。
1.導致公司質量信譽考核等級下降的;或直接導致公司年度客運班線招投標資格被取消的;
2.直接被省級(含省級)以上相關部門查實并導致單位被省級媒體曝光的;或兩次被市級相關部門查實并導致單位被市級媒體曝光;
3.每月少于2次安全教育培訓的,或12個月內累計4次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的;
4.交通違法記分有滿分記錄的,或一次記分達12分的;
5.有酒后駕駛或肇事逃逸行為的;
6.當月發生兩次超員、超速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嚴重違法記錄的.
營運客車同一駕駛人,出現在普通路面發生超速達50%違法行為、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違法行為或一年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并被處理的,以及營運客車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20%以上(含)或一個月內連續發生三起違法超員行為并被處理的,車輛單位應解除該名車輛駕駛人駕駛資格,并上報公司通報全司,永不錄用。
7.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5人以下,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8.造成死亡2人,或者造成死亡1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8人以下,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
9.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10.一年內發生兩次因人為因素,造成車載GPS設備異常、不能有效監控,在規定時間內設備異常未能消除,逃避監控管理。
11.私自將車交給未經公司審批的駕駛員駕駛者。
12.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二條 駕駛人的檔案管理。
1、各車輛單位應建立駕駛員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人一檔。駕駛員信息檔案內容包括:駕駛員聘用審批表、體檢表、安全駕駛信息、安全學習情況、誠信考核信息和相關證件的復印件等。
2.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駕駛員檔案進行整理,將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記錄到檔案。駕駛員檔案每季度整理一次。車輛單位應建立駕駛員評比、考核制度。評比、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同時對照第五章進行清退。
3.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每月查詢一次本單位的駕駛員的違法、違章情況,并通知、督促駕駛員及時接受處理。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
一、車輛投入營運前的規定
1.各類車輛在投入運行時,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車況良好,性能可靠,安全防護裝置和附加設備器材齊全有效,各類證牌或經營手續完備合法。承包或掛靠經營的車輛必須與各單位簽訂經營合同。
2.車輛駕駛室車門上必須按規定噴好統一的單位銜牌字樣和自編號,車輛尾部噴牌照放大號碼,在適當部位噴涂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提示語。
3.按公司的機動車輛統保要求,足額足項辦理機動車輛保險,并建立車輛保險臺帳。
二、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
2.配齊安全防護裝置,附加設備及器材。
2.1前后視鏡,安裝牢固,位置角度適宜,鏡面無破損,影像不變形,水銀無脫落。
2.2車輛配備滅火器,中型以下車輛配備4KG滅火器一只;中型及以上車輛配備8KG滅火器一只或4KG滅火器兩只;冬季配備防滑用具。
2.3車輛使用國家標準的輪胎。前輪使用同廠牌、同規格、同層級、同花紋的輪胎,其花紋磨損后深度不小于3.2MM。
2.4自動括水器:要求運轉正常,雨括片良好。
2.5低壓警報器:采用氣壓制動的車輛,應裝低壓報警器,當氣壓低于規定值時開始報警。
2.6安全帶按要求配備并符合有關規定。
2.7車輛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公安部門和運政部門的年度審驗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測。
2.8督促車輛保養維護,實行強制二維作業。單位安全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要對車輛的二級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二級維護的情況進行登記備查。
2.9必須安裝車載GPS監控設備或視頻裝置,加強對車輛動態管理。
三、車輛的安全運行技術條件。
1.必須遵守車輛運行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車輛裝載規定。
2.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3.車輛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車輛運輸超長、超寬、超高或特殊物資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需要增加臨時性的裝備。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裝備,應符合交通運輸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6.營運車輛的經營范圍要與車輛技術等級一致,等級降低,經營范圍縮小,到期報廢。
四、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性能監督檢查
1.駕駛員應做好出車前、行駛中、回庫后的安全檢查。
2.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檢查制度》中對車輛安全檢查的規定,對車輛實行例檢、月檢、上路檢查、臨時檢驗。
五、建立營運車輛檔案
1.做好車輛安全技術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營運車輛檔案》,以單車建檔。
2.營運車輛檔案的內容包括:
2.1承包或掛靠經營車輛的經營合同(含承包時間、承包人姓名、駕駛員姓名、家庭住址及聯系電話)
2.2車輛卡片(含車輛維修記錄、改型、變更記錄)。
2.3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含年審記錄、春檢復印件、變更記錄)。
2.4車輛保險情況(含保期、保單號、投保項目、投保金額、保險公司)。
2.5駕駛員的情況(含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考核審批表、內部上崗證等復印件,駕駛員、承包人與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2.6違章及獎懲情況的記錄。
2.7事故隱患整改及措施落實情況的記錄,事故“四不放過”的處理意見。
六、其他
1、逾期年審的車輛,每逾期一天給予車輛承包人經濟處罰50元。
2、逾期二級維護的車輛(以二級維護卡時間為準,超過15天)每逾期一天給予車輛承包人經濟處罰50元。
3、未按規定對下線車輛進行銷戶、轉出的,給予車輛承包人經濟處罰500元,并追究公司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客運站的安全管理
1.客運站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機構,落實安全管理職責。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
2.客運站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并確保其有效、正常使用。
3.客運站為客運駕駛人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4.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及其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5.汽車客運站應當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6.二級以上客運站實行封閉管理。車輛進出口、旅客下客區和停車場等區域,應設置明顯的導向標識、警示標志、地面標線,引導旅客、車輛安全通行。進出站車輛有專人指揮,佩戴標志。合理劃定區域,做到客流、車流、行包流互不交叉,站場秩序良好。各種標志齊全、醒目,布置合理。
7.客運站應對進出站的人員、車輛進行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六不出站”,做好汽車客運站安全源頭管理。
8.嚴格危險品查堵。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序,規范危險品查堵工作;設立專門危險品查堵崗位,對查獲的危險品進行登記并妥善處理;要保證行包安全檢查設備的正常使用,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
9.汽車客運站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指定專門安全例檢人員,設置專門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檢臺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并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憑有效“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在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報班,安檢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
10.汽車客運站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對出站客車主要檢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實載旅客人數、司乘人員是否按規定系好安全帶等;對駕駛人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客車及駕駛人,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上進行記錄,并經受檢客車駕駛人簽字確認。
11.汽車客運站應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對客運站安全生產體系進行評價。
第二十五條 班線車輛運行管理
1.班線車輛必須按核定的線路運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臨時改變線路的必須報單位運務科批準,同時運務科通知三級監控。
2.班線客車應在規定的停靠站點上下旅客,不得隨意站外上下客和攬客(尤其是高速公路上)。
3.駕駛員應對中途上車的旅客進行危險品檢查,切實做到旅客和行李分離。
4.所有車輛不得超速行駛和超載運輸。
5.車輛需要在自身經營以外的線路加班和包車時,必須由承包人提出申請,分管安全的經理對擔任班次駕駛員的安全素質進行認真的審核、簽字后方可加班、包車,同時通知三級監控。
6.對于單程運行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600公里)的客運車輛應配備2名以上的駕駛員。
7.駕駛員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
8.客運車輛嚴格執行2點到5點休息制度或者實行接駁運輸。
第七章 動態監控
第二十六條 組織與領導
公司衛星定位監控管理工作平臺設定為兩級。公司監控中心為二級監控,各單位監控中心為三級監控。各級監控平臺負責管理區域內車載衛星定位監控設備安裝、檢修和監控等工作,隸屬于同級技術信息中心或安全部門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二級監控中心職責
1.負責公司范圍內的衛星定位監控業務的咨詢、解答、車輛監控及對三級監控工作的監督指導。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明確監控信息采集、分析、處理規范和流程。
2.負責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的采購、申領、發放和送修。
3.負責車載終端數據卡的申領、保管、發放和注銷。
4.根據公司安全、運務部門提供的各類型車輛在不同等級路段的時速規定對車輛進行限速設置,不得隨意更改或不按規定設置車輛時速。
5.負責按車輛隸屬關系和運營線路,對所轄營運車輛是否超速、超載、疲勞駕駛,是否按規定路線行駛車輛,衛星定位設備工作是否正常等進行實時隨機抽查,抽查的車輛數不得低于車輛總數的10%,每天上午對凌晨2點至5點重點車輛行駛情況進行回放檢查,并認真填寫《衛星定位監控值班登記表》。
6.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營運車輛,直接開具《違章通知書》,報公司領導批準后,交由公司財務部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后由所屬單位對該車輛駕駛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7.督促、通報和匯報各單位對違法、違規車輛及駕駛人、承包人的處罰情況。相關資料按月匯總存檔。
8.對二、三級監控工作人員業務知識、實際操作、維修保養的培訓。
9.督促落實公安、交通、安監等行業管理部門抄告的違法違規通知的處罰,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匯報。
10.定期分析動態監控信息,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和公司安委會,完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制度。
11.每月編制公司GPS監控通報,同時將三級監控上報的《衛星定位監控超速車輛一覽表》、《衛星定位監控超載車輛一覽表》、《凌晨違規行車車輛一覽表》、《安慶汽運有限公司衛星定位監控情況匯總表》及處罰結果抄告公司安保部。
12.嚴禁將平臺使用權交與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同時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工作。
13.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向車輛發送調度指令。
14.愛護監控室的環境衛生,主動做好清潔工作,不得在監控室從事與監控工作無關的活動。
15.工作時間嚴禁利用電腦登陸與監控工作無關的網站、網頁以及玩游戲等,未經許可不得拷貝系統資料和數據。
第二十八條 三級監控的職責和工作要求
1.負責監控室設備的安裝、維護和保養。
2.申報單位車輛入網和退網相關手續,組織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并按規定設置功能。
3.車載終端設備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等工作,及時核查在線車輛,對上傳信息不正常的車輛及時電話聯系,協調查實具體情況并做好記錄,對存在問題的設備,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并填寫《車載衛星定位設備故障維修登記表》。
4.對本單位營運車輛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實時監控。對發現的超速、超載、疲勞駕駛、凌晨2點-5點區間營運又未取得接駁許可、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采取信息提示、電話警告等措施進行糾正,并填寫《行車記錄登記表》。
5.配合安檢站或分代站檢查車輛衛星定位設備狀況,設備不正常車輛須修復后發車。
6.建立本單位營運車輛衛星定位設備臺帳,并及時更新、妥善保管。
7.協助財務部門收取車載終端購置費、終端使用服務費,按時填制和報送報表。
8.定期分析動態監控信息,針對存在的問題,向分公司領導建議完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制度。
9.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不徇私舞弊、瞞報和弄虛作假,平臺發送信息用語要規范、簡單、明確。不得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刪除監控記錄和發送的信息,嚴禁利用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嚴禁發送黃色、反動信息和從事恐怖宣傳。
10.次月的第五個工作日前向二級監控中心報送《衛星定位監控超速車輛一覽表》、《衛星定位監控超載車輛一覽表》、《凌晨違規行車車輛一覽表》、《安慶汽運有限公司衛星定位監控情況匯總表》。同時將上月的違法、違規車輛處理結果報二級監控中心。
11.在本單位范圍內通告違法違規行車行為的處罰結果。
12.嚴禁將平臺使用權交與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同時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工作。
13.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向車輛發送調度指令。
14.愛護監控室的環境衛生,主動做好清潔工作,不得在監控室從事與監控工作無關的活動。
15.工作時間嚴禁利用電腦登陸與監控工作無關的網站、網頁以及玩游戲等,未經許可不得拷貝系統資料和數據。
16.工作中遇到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在做好記錄的同時,及時報二級監控中心請求解決。
第八章 施工、勞動保護及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施工安全、勞動保護及修理廠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和管理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消防組織機構。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公司董事長任組長,總經理或分管安全領導為副組長,安全保衛部負責人和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各單位成立義務消防隊,分管安全的領導為隊長,安全科室負責人為副隊長,各部門相關人員為義務消防員。各修理廠必須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消防干事。
第三十一條 管理規定
1.公司及單位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取各種形式,適時地對職工群眾宣傳消防知識,組織消防學習和訓練,提高本單位職工的消防知識,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2.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每半年對公司和各單位消防工作制度的落實、消防器材、三品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分析,并根據情況下達相關總結文件。安全保衛處負責公司消防日常工作管理,消防干事具體辦理。
3.單位消防負責人和消防干事,要定期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4.當發現有火警發生時,及時發布火災警報,消防隊長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消防隊進行搶救滅火,同時報警搞好疏散工作,確保人員安全和減少財產損失。
5.消防干事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測試,對不能使用的要及時更換。
6.易燃、易爆物品,重點物資,應專屬保管,入庫應詳細核對規格、牌號、含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和有效期。按保管要求進行保管,并定期對其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7.易燃、易爆物品、重點物質,不得在露天高溫和人員來往復雜的地方存放。在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重點物資的地點,嚴禁使用明火、穿鐵釘鞋,照明用防暴燈,要有明顯的禁煙火標志。
8.使用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材時要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氧氣瓶的各種安全附件必須齊全、有效、符合規定。
9.高層建筑、油庫應安裝避雷裝置,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條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1.嚴禁在倉庫、油庫、加油站、電工房、生產車間吸煙和使用明火。
序號 |
單位 |
名稱 |
數
量 |
購買
時間 |
使用
年限 |
是否
合格 |
檢查
時間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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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嚴禁不按規定地點亂倒廢油。
3.嚴禁亂拉、亂接、亂動電源線,嚴禁使用電爐。
4.嚴禁非本單位、本部門的人員進入標有“閑人止步”字樣的重要生產車間、倉庫、油庫。
5.嚴禁非焊工人員使用氧氣焊及電焊。
6.嚴禁使用發動機直流供油。
7.嚴禁隨意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生產車間、辦公地點、客車、駕駛室和宿舍;嚴禁旅客攜帶“三品”進站乘車。
8.嚴禁隨意動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嚴禁堵塞消防通道。
9.嚴禁私存易燃、易爆物品。
10.嚴禁載客加油。
第九章 安全生產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基金的提取。公司根據國家的法律、財政部、安監總局的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基金,安全生產基金實行專項管理。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基金的使用。安全生產基金應安下列范圍使用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以及消防設施、設備支出。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章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治理
第三十五條 為強化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安全管理中的不足,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公司和各單位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排查。
第三十六條 檢查和隱患排查實行分級檢查排查制度。一級為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二級為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三級為單位的部門、班組組織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
第三十七條 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由公司領導帶隊、安全保衛部組織、相關部門參與,每半年對各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排查,重大節日前或必要時組織專項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所有檢查隱患排查應做好記錄,并有受檢單位負責人簽名。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檢查組應采取書面反饋的形式告知受檢單位,并要求立即改正。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安全保衛部報領導同意后立即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受檢單位限期整改。安全隱患整改的單位、部門或承包人,接到整改通知書后,應按照“三定”的原則(即定責任人、定整改時間、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整改完畢,應將整改情況反饋到下達整安全隱患改通知書的單位或部門,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單位或部門再次跟蹤檢查,直至整改合格。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由單位相關領導帶隊、單位安全職能科室組織、相關人員參與,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不留死角。重大節日前對重點安全部門和班組進行檢查和隱患排查。每月進行一次部門、班組間的互查。每次檢查都應做好記錄,發現問題立即改正。
第三十九條 單位的部門和班組應經常性的對每個崗位、每個安全點(如插頭、插座等)進行安全自查,發現問題應立即改正。
第四十條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的內容,主要是安全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車輛、安全設備的技術狀況、消防器材的配備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檢查和隱患排查結束后,各級應組織評比活動。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由公司安全保衛部組織,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由單位分管領導或安全職能科室組織。
第四十二條 公司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的結果都納入安全目標考核和年終評優活動。
第十章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
第四十三條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了對公司和單位發生的緊急(突發)事件進行有效的控制和處理,減少事故發生后再次造成各方面的損失和影響,提高公司的應對能力,特制定本預案。
1、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公司處理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火災、重大治安案件、國防緊急運輸、救災搶險運輸等。
2、機構和職責。
公司應急領導機構分為應急領導小組和現場工作組。
2.1、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組 長: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黨委書記、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工會主席
成 員:公司安全保衛部、技術信息中心、運務部、機務部、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黨委辦公室、工會、車輛維修基金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和事發分(子)公司經理、書記、分管安全副經理。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全保衛部。
辦公室主任: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兼),辦公室組成人員:安全保衛部人員。
2.2、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決定啟動和終止Ⅱ級突發事件預警狀態和應急響應行動;
(2)統一協調公司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
(3)現場辦公,在組長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在處置過程中,根據現場應急指揮組的即時信息匯報,確定應急處置方案;
(4)協調各有關部門全力保障施救現場的物資、資金、通訊、人員、交通工具的需求;
(5)負責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6)組織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案工作。
2.3、現場應急工作組成員及職責:(應急救援結束后轉入常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任組長,安全保衛部部長、事發縣(分)公司經理為副組長,事發單位安全副經理、安全科長、分(子)公司有關科(處)室人員為成員。
現場應急工作組分事故處理組、傷員安置組、家屬接待組、綜合組和新聞保障組。
事故處理組:由事發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參與配合公安交管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調查、認定、處理工作;負責有關必備基礎管理材料的準備報送;負責對事故救援大事記的記錄、整理。
傷員安置組:由事發分(子)公司分管安全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死者尸體處理存放事宜,與醫院配合協調做好傷者的救治及與其相關的食宿,醫藥費用的列支管理;負責傷者的出院(轉院)事宜,并及時向現場應急指揮組組長匯報傷者情況。
家屬接待組:由事發分(子)公司分管安全負責人任組長,安撫死者、傷者家屬情緒,聽取家屬意見,向家屬收集事故結案時需家屬提供的有關證明;負責事故家屬的食宿安排,并做好記錄。
綜合組:由事發分(子)公司分管行政負責人任組長,專人負責事故所需各項費用的審核、記錄、支出;負責對事故處理所需車輛的調配使用及處理事故時所需物品的采買;負責事故處理期間的大事記及會議記錄的整理,負責向有關領導、部門提供所需材料的準備及報送;負責現場事故處理人員的食宿安排;負責領導小組與公司總部的工作聯系;除此之外各專業組參照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內容開展工作。
新聞保障組:由市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任組長,事發分(子)公司支部書記(教導員)任副組長。負責信息系統通信保障工作;負責向分(子)公司應急管理機構下發應急工作文件的傳真和告知工作;承辦應急領導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收集、處理相關新聞報道,及時消除不實報道帶來的負面影響;按照應急領導小組要求,籌備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突發事件影響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負責組織有關新聞媒體,宣傳報道應急處置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事跡與典型。
3、 工作程序。
3.1 公司任何部門、任何人接到緊急(突發)事件通知或報告后應做好記錄并立即向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報告。緊急時間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事件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損失及傷亡情況、聯系方式,如果是應急運輸必須記錄任務量和完成時間等。
3.2 總經理要求辦公室立即通知各應急小組和單位。各應急小組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好充分的準備,分頭趕赴事件現場,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
3.3 緊急(突發)事件處理完畢,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召集應急小組人員召開會議,分析事件的過程,總結事件的教訓。
4、各單位必須按照公司的要求制定各單位的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為了提高公司及各單位處置事故的能力,檢驗公司《緊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確保應急預案工作制度完善、反應靈敏、準備充分、協調高效運行,公司每年將組織1-2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相關人員參加演練和觀摩。
1、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形式。“演練”基本分為消防演練、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治演練和旅客緊急疏散演練。旅客緊急疏散演練又分為車站侯車廳的旅客緊急疏散和車上旅客緊急疏散演練。
2、“演練”組織。“演練”時設立指揮部,指揮部由指揮長、副指揮長和通訊員組成。
3、觀摩成員單位。“演練”時根據不同的“演練”內容邀請不同的單位領導進行觀摩和測評。
4、“演練”人員。根據不同的“演練”內容安排不同的“演練”人員,主要是:公司義務消防員、公司現場搶救組、公司事故車輛駕駛員、消防隊人員、交通警察、醫務搶救人員等。
5、“演練”道具。根據不同的“演練”內容應有必備的道具。消防和旅客疏散演練應有假設火源、一定數量的滅火器和消防車。傷員救護應有事故車輛、事故勘察車輛、救護車輛和模擬傷員等。
6、根據不同的“演練”內容應制定詳細的“演練”方案。
第十章 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表面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單位發生一般性的上報事故(估計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事故單位應立即以電話快報的形式報告公司安全保衛部或公司領導,并在12小時內以書面《事故快報》的形式向公司安全保衛部報告,公司安全保衛部在24小時內向省公司安機部和市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4、單位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單位負責人在接到現場人員的報告后應立即以電話快報的形式報告公司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的領導,公司負責人在接到單位報告后于1小時內向省公司領導、市交通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單位在接到報告的12小時內以書面《事故快報》的形式向公司安全保衛部報告,公司安全保衛部在接到單位報告的2內向省公司安機部和市交通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5、事故報告后如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補報。
6、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b、事故的簡要經過:
c、事故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
d、已經采取的措施和準備采取的措施;
e、其他應報告的情況。
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事故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等現象。
第四十六條 事故調查。單位發生死亡或重傷三人以上事故,公司安委會將組織相關人員成立調查組,調查組的職責是: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檢查事故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調查工作的進行。
第四十七條 公司安委會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單位的領導和責任人依照相關規定做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十一章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八條 根據各單位的安全狀況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的情況,公司將采取多種方式對安全狀況好、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扎實的單位、單位領導、安全管理相關人員及駕駛員進行獎勵。具體見年度考核方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設立安全獎勵專項基金,基金來源由下列組成:
1. 從安全統籌金中提取一部分;
2、各單位對超速、超載車輛的承包人和駕駛人罰款全部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和安全基金。
第五十條 下列單位領導和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不得獎勵。
1. 發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負次責及以上的。
2. 發生一人死亡或重傷三人以上事故,經調查安全管理存在過錯的。
3. 安全指標超出安全目標責任書的。
4. 安全基礎管理工作不達標的。
5.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未能即時整改的。
6、管理部門抄告的駕駛員違法行為次數超過規定標準的(具體指標在安全目標責任書里明確)。
第五十一條 獲得獎勵的駕駛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安全學習到會率達100%。
2.本年度無任何違法行為(其中含不得有屏蔽GPS現象)。
3.本年度無任何責任事故。
第五十二條 對事故單位領導的處罰。單位發生事故且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按下列標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其他領導成員按比例處罰),同時納入年終績效考核。
1. 發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負全責,罰款4000元。
2. 發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負主責,罰款3000元
3. 發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負同等責,罰款2500元。
4. 發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負次責,罰款2000元,
5、發生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不含三人),視事故的大小和責任罰款1000-3000元。
6、發生重大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根據損失的大小,罰款1000-2000元。
7、考慮各單位車輛數相差較大,100輛車以內的單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上標準罰款。100輛車以上的單位罰款應除以單位車輛規模系數。單位車輛規模系數為:單位車輛數/100。
第五十三條 安全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罰,由各單位根據安全管理情況、責任大小自行確定,但處理結果必須上報公司。
第五十四條 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管理部門罰款外,單位對其按下列標準再次處罰:
1、營運客車在普通路面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且超速行為持續2分鐘以上的,處以50元/次經濟處罰。
2、營運客車在普通路面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含)不足20%,且超速行為持續2分鐘以上的,處以200元/次經濟處罰。
3、營運客車在普通路面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含)不足50%,且超速行為持續2分鐘以上的,處以500元/次經濟處罰。
4、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且超速行為持續2分鐘以上的,處以150元/次經濟處罰。
5、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不足20%,且超速行為持續2分鐘以上的,處以500元/次經濟處罰。
6、營運客車在普通路面發生超速達50%(含)違法行為、高速公路超速20%(含)違法行為,且超速行為持續2分鐘以上的,處以1000元/次經濟處罰,車輛單位應解除該名車輛駕駛人在公司內駕駛資格。如同一駕駛人一年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并被處理的,車輛單位應解除該名車輛駕駛人在公司內駕駛資格,永不錄用。
7、營運客車(四類班線)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處50元/人經濟處罰。
8、營運客車(三類班線)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處100元/人經濟處罰。
9、營運客車(一、二類班線)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處200元/人經濟處罰。
10、營運客車夜間2點至5點仍在途運行且未取得接駁許可的,一經發現,第一次處以3000元、第二次處以5000元經濟處罰,兩次以上終止承包合同。取得接駁許可的運輸車輛未按規定進行接駁或未按規定時間更換駕駛人休息的,一經發現處以3000元經濟處罰,超過兩次取消其按駁資格。
11、營運客車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20%以上(含),處以500元/次經濟處罰,車輛單位應解除該名車輛駕駛人在我公司內駕駛資格。如同一駕駛人一個月內連續發生三起違法超員行為并被處理的,車輛單位應解除該名車輛駕駛人在我公司內駕駛資格,永不錄用。
以上超載處罰規定不包含車輛核定座位內免票兒童。
12、發現車載監控設備異常不及時報告修復,使設備帶病運行,無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監控管理人員及時維護修理的,處以500元人民幣罰款。
13、對車載監控設備避免高溫、防塵、防污、防潮等方面沒有盡到責任,致使設備損壞,除強制要求更新設備外,另處以200元人民幣罰款。
14、有意在車載監控設備天線上面和周圍安置其他物品,導致信號傳輸受阻,車載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每發現一次處以300元人民幣罰款。
15、惡意或濫用車載設備手動報警功能,每次處以300元人民幣罰款,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外,并視情節另予處罰。
16、故意斷電或松動、拆卸線路、拔出保險等導致車載設備無法正常工作,每次處以1000元人民幣罰款。
17、故意在車載監控攝像設備的前面放置遮擋物,或私自調整攝像的拍攝角度,造成攝像頭拍攝失效或不正常,每發現一次處以1000元人民幣罰款。
18、人為故意損壞車載設備,一經發現并查實,除承擔維修費用外,并處以經濟處罰。(第一次1500元人民幣罰款;第二次2000元人民幣罰款;第三次終止車輛承包經營合同。)
第五十五條 駕駛人的罰款承包人可根據和駕駛員的約定向駕駛員進行追償。
第十二章 行政責任追究
第五十六條 單位發生亡人事故,公司除對單位領導、相關責任人實行經濟處罰外,還要進行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根據調查組事故調查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安委會視情節輕重,給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
2.重、特大事故發生后,遲報、漏報、謊報、隱瞞報告的,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3.肇事駕駛人未經公司審批的;
4.駕駛人安全學習制度不正常;
5.未嚴格執行車輛“二級維護”及“三檢”制度的;
6.未執行安全“叮囑”、安全“告知”管理制度的;
7.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或已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未及時進行整改,造成責任死亡事故發生的;
8.車輛保險投保險種、保額未達到要求的,造成公司負帶經濟責任在3萬元以上的;
9.未進行統一保險或保險合同沒上上報審核,私自簽訂且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10、單位管理混亂,對安全極不重視,麻木不仁,連續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第五十八條 單位發生事故后,單位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的原因進行認真的分析,讓所有的相關人員都要受到深刻的教育,對事故的責任人要進行嚴肅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安慶公司。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黨委會通過生效。
第六十條 本辦法授權公司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執行。 |